西华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

作者:学工办公室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2-07-03浏览次数:539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、共青团中央委员会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》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,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,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,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,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。

第三条 在校团员入党,均应经过团组织推荐。

第二章  “推优”的对象和条件

第四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“推优”,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,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,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,既要防止求全责备,也要避免放松要求。

第五条 凡团的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,年龄在28周岁以下,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,完成团组织分配的任务,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,经过培养教育,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,可以作为“推优”对象。

第六条 “推优”对象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:

1、拥护党的纲领,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2、年满18周岁,思想进步,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,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;

3、遵守团的章程,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,自觉履行团员义务,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群众基础好;

4、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无补考、重修不合格,且上一学期所修课程无补考、重修。

第七条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、院或团内处分者,在处分撤销前,不得“推优”。凡被确定为“推优”对象后受到校、院或团内处分的,取消“推优”资格。

第三章  “推优”工作的基本程序

第八条 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,以团支部为单位,按照“推优”工作程序,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,一般每学期初进行一次。

第九条 “推优”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:

1、团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,在广泛听取团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征求辅导员、班主任及学生干部意见后提出名单,并召开团员大会,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五分之四方可召开。

2、全体团员对符合“推优”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。

1)团支部委员会在团员大会上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;

2)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、学习、生活及工作情况;

3)与会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,获得超过到会团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确定为“推优”候选人。

3、团支部委员会在对“推优”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,讨论确定推荐名单,填写《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》,报学院团委审核,并报汇总名单至校团委备案。

4、党支部对于团组织的“推荐”意见,应及时讨论研究,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,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。

第十条 “推优”意见一年有效。“推优”对象一年内没有被发展为中共党员的,应重新推荐。

第十一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,原单位团组织已将其作为“推优”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,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。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“推优”。

第十二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、就业、升学、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,其《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》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、团组织。

第四章  对“推优”对象的培养教育

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“推优”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,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、学习、工作和生活情况,及时进行帮助教育,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,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,并指派专人联系。

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,要以党校、团校等为阵地,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,使广大团员增强党的观念,端正入党动机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,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。

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“推优”工作,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,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,促进其成长和提高,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、长才干、作贡献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我校全日制本、专科学生、研究生中实行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、校团委负责解释,由校团委具体实施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